【以案釋法】打架未受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仍應承擔
蘆某與黃某因瑣事發(fā)生爭吵,繼而發(fā)生撕扯,過程中,黃某胳膊肘誤碰到蘆某眼部。蘆某報警后,河南省鄢陵縣公安局南塢派出所接處警。經鑒定,蘆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。蘆某因傷實際住院11天。
鄢陵縣公安局經調查,于2024年1月14日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,對黃某不予行政處罰。2024年6月21日,蘆某將黃某訴至鄢陵縣人民法院,要求賠償其醫(yī)療費、鑒定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誤工費、陪護費、精神損失賠償金共計42894.57元。
鄢陵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蘆某與被告黃某因瑣事發(fā)生爭吵、撕扯,黃某致使蘆某身體受到傷害,黃某的行為侵犯了蘆某的健康權,應就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,結合公安機關訊問筆錄,原告自身對于糾紛的發(fā)生存在過錯,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根據(jù)雙方的過錯程度,結合本案實際,原告蘆某承擔30%的民事責任,被告黃某承擔70%的民事責任,判決被告黃某賠償原告蘆某各項損失共計7118.99元,駁回原告蘆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承辦法官王藝菲表示,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屬于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,是否承擔行政責任僅是判斷民事責任大小的重要依據(jù),而非全部依據(jù)。本案中,黃某致使蘆某身體受到傷害,黃某的行為侵犯了蘆某的健康權,經鑒定為輕微傷,雖未受行政處罰,但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來源:法治日報(記者 趙紅旗 通訊員 喬瑞鋒 王震)、智慧普法平臺(中國普法網(wǎng))